致暂时失去房屋的家庭及青少年的讯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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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麦金尼-文托法案》:
《麦金尼-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》的副标题VII-B授权了联邦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教育(EHCY)计划,这是与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教育相关的联邦立法的主要部分。2015年12月,《每个学生成功法案》(ESSA)第九章A部分重新授权。
流浪青年的定义:
《麦金尼-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》副标题VII-B(根据《中小学教育法》第九章A部分,经《每个学生都能成功法》修订)对无家可归者的定义如下:“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”一词—(A)指缺乏固定、定期和适当夜间住所的个人(根据第103(A)(1)条的含义);(B)包括——
(i)由于失去住房、经济困难或类似原因而与他人合住的儿童和青少年;由于缺乏足够的住宿选择,住在汽车旅馆、酒店、拖车公园或露营地;住在紧急或临时住所;或者被遗弃在医院;*
(ii)儿童和青少年的主要夜间住所为公共或私人场所,该场所并非设计用于或通常用作人类的常规睡眠场所(在第103(a)(2)(C)条的含义范围内);
(三)居住在汽车、公园、公共场所、废弃建筑、不合标准的房屋、公交车站或火车站或类似场所的儿童和青少年;和
(iv)移民儿童(该术语的定义见1965年《中小学教育法》第1309节),由于儿童生活在第(i)至(iii)条所述的环境中,因此符合本副标题规定的无家可归者。
*根据《每个学生成功法案》第九条A部分,2016年12月10日,“等待寄养安置”从无家可归者的定义中删除;唯一的例外是,“覆盖州”必须在2017年12月10日之前从他们对无家可归者的定义中删除“等待寄养安置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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